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松江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公共围墙私自安装小门。2020年7月14日13时50分许,民警配合城管、居委会至上址进行修复围墙的执法活动时,被告人吴某某拒不配合并进行阻碍,咬伤与民警共同处警的辅警陈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上臂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7月14日13时50分许,其与同事接指令至本区**镇**路**弄**市场**村围墙边协助民警处警,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抓着围墙栅栏不予配合,后其等与民警对吴某某强制传唤时,吴某某咬其左臂,后吴某某被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
2.证人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7月14日13时30分许,其等协助本区新桥镇城管及潘家浜居委会进行执法活动,并对本区**路****小区公共围墙一处被住户居民被告人吴某某私自凿开并改装成小门的缺口进行修复,吴某某不听从口头警告,拦在围墙缺口处不离开并阻碍执法,后其等呼叫辅警等增援力量到场后,吴某某被带离时咬了辅警陈某乙的左手臂,吴某某被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
3.证人陈某甲、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3日14时许,其等与社区民警董某某、周某某至本区**镇**路**弄**号,就被告人吴某某之前在小区公共围墙上私自开凿并安装铁门的事情进行沟通,告知围墙属于物业,要拆除铁门恢复原状,希望对方不要阻挠并予以配合。
4.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执法记录仪证实,2020年7月1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不配合民警周某某及辅警陈某乙等执法的情况。
5.《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乙的伤势情况,其左上臂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6.《人民警察证》、《工作证》证实,民警周某某及辅警陈某乙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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