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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19年2月28日因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岳阳医院崇明分院门口以展示大字报、向路人呼喊等方式扰乱该处秩序,崇明公安分局庙镇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接指令带领社保队员前往上址依法处置。吴某某在民警将其制伏过程中用脚踢踹王某某裆部,致王某某双手背抓伤、右膝表皮挫伤;在增援民警沈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合力将其强制传唤至庙镇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吴某某奋力挣脱,并用自己手机敲打沈某某下巴,致沈某某下颌划伤、右小腿皮下淤血。同时在整个执法活动期间,吴某某实施自残行为,并公然谩骂以威胁民警,致三十余名群众围观及医院门口交通一度堵塞。

案发当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无前科劣迹等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许,民警接报后赶至案发现场处警;被告人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民警处警过程中踢打、辱骂民警等情况。

3.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民警王某某的伤势为双手背抓伤,右膝表皮挫伤;被害民警沈某某的伤势为下颌划伤,右小腿皮下淤血。

4.警官证复印件证实,被害民警王某某、沈某某均是人民警察,有执法权限。

5.公安机关调取的民警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经过。

6.证人施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8日早晨,吴某某在庙镇医院门口扰乱秩序,到了8点左右,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民警上前制止,但吴某某不听,民警就想上去把他带走,吴某某试图挣脱,于是民警就将他制服在地上,但吴某某继续挣扎,还用脚踢民警和社保队员,并一直辱骂,后吴某某被四五个民警抬到一辆大的警车里;当时有三十多人围观,医院门口车辆进出受到了影响,造成了拥堵。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许,吴某某在庙镇医院门口扰乱秩序,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理;吴某某不停把自己的头往地上撞,民警和社保队员在他两侧分别抓住他的手臂劝他坐好,但是吴某某不停地扭动身体要摆脱民警的控制,还不停地辱骂、威胁警察;在民警把他抬进警车的时候,吴某某不停地挣扎,后民警将吴某某抬到一辆大的警车上离开。当时大概有三十多人围观,医院门口车辆进出受到了影响,造成了拥堵。

8.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许,吴某某在庙镇医院门口扰乱秩序,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理;民警要劝离吴某某,但是吴某某不配合,还将自己的头往水泥地上撞,一个社保队员就抱住吴某某;一会儿又来了几个民警,抬着吴某某离开现场,在抬离的过程中,吴某某还是不配合,不停挥舞自己的双手双脚,其看见吴某某的手打在一个民警身上,后吴某某被民警抬上警车带离现场;当时有三四十个围观群众,都堵住医院门口,造成车辆不能通行。

9.证人施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10分许,其和民警王某某接报后前往庙镇医院处警,到现场后看见吴某某在扰乱医院门口秩序;王某某上前制止,吴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就向后倒地摔倒在地上;后王某某就上去要控制住吴某某,吴某某就拿小椅子砸向王某某,其就上去抱住吴,将他手里的小椅子夺下来,王某某在边上拉住他,期间吴某某一直辱骂、威胁王某某,还自己用头撞水泥地;随后增援民警沈某某和周俊前来,民警欲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吴某某不配合上警车,民警将他弄到了警车里,但是他一只脚蹬着警车的门,后派出所又开了一辆全顺警车过来,在将吴某某抬到全顺上的过程中吴某某用手里的手机砸了沈某某脸部一下,后吴某某被带至派出所;当时医院门口有三十多人围观,车子都开不过。

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许,其在庙镇医院门口看见吴某某坐在地上,后面有个民警抱着他,民警和社保队员一直劝他离开,这期间吴某某一直想用头撞水泥地,社保队员一直拉着他,同时吴某某一直在辱骂民警,后用脚踢在了民警的脚上;后来又来了几个民警和一辆警车,随后吴某某被带离现场;当时现场有三十多人围观,路上车辆也不能通行。

1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许,其和施某乙接报后到庙镇医院处警,到场后发现吴某某在医院门口扰乱秩序,其就上去制止,吴某某激烈反抗,一脚踢在其裆部位置;期间吴某某还要用小板凳砸其,被施某乙抢掉,吴某某还一直辱骂、威胁其,并不停用头撞击地面自残;后周俊和沈某某前来增援,一起将吴控制住抬到警车里,吴的脚乱蹬,几个民警都被他蹬到;将吴抬到警车之后,他用脚蹬住车门不让关门,还不停辱骂;后民警和社保队员将吴某某抬到另一辆全顺警车上,在抬的过程中,吴某某用手机朝沈某某的面部砸了一下,还进行辱骂,之后大家合力将吴某某带到派出所;当时周围大约有三十个群众围观,医院大门口都被堵住了,车辆无法正常进出。

1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2月28日8时15分许,其和周俊带着社保队员到庙镇医院前去增援王某某,到场后发现吴某某坐在医院门口的地上,施某乙在后面抱着他,吴某某对着王某某辱骂;其和同事叫吴某某坐到警车上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吴某某不愿意,并不断进行辱骂,大家就将吴某某控制住以后抬到警车上,他的脚乱蹬,大家都被他蹬到了;将吴某某抬到警车以后,他用脚蹬住车门不让关门,还不停辱骂,其就坐在警车左后侧抱住吴某某;后来派出所里又开来一辆全顺警车,民警和社保队员将吴某某合力抬到全顺上,这期间吴某某用手机朝其下巴砸了一下,并对其进行辱骂;之后大家合力将吴某某带到派出所;当时大约有四十个围观群众,医院门口被堵住了,车辆无法正常进出。

1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红艳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附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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