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吴道钱,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万某某城东路蓝翔驾校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道钱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晚,万某某公安局组织民警在万某某康乐街道将军大道与康乐大道交叉路段执行检查,23时56分,现场查获吴道钱饮酒后驾驶赣C3080W小车,经现场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后交警汪春根、邹国平于10月11日0时20分将吴道钱带至万载中医院门诊二楼,用抗凝管抽取血样2管,各2毫升,并于2020年10月12日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200.9mg/100ml。
2、2020年10月11日凌晨,交警汪春根、邹国平将吴道钱带至万某某中医院急诊科去抽血进行检测,吴道钱一直拒不配合抽血。抽完血后,吴道钱用力推搡、大声辱骂交警汪春根,交警邹国平去拉的过程中,吴道钱往邹国平胸部踢了一脚,并且用手往邹国平眼睛戳了一下,造成邹国平轻微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案发现场照片、被扯烂的反光背心、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刘雪媛、徐惠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春根、邹国平的陈述;5.被告人吴道钱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道钱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吴道钱使用暴力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名交警轻微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道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肖云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道钱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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