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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2********,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街**号**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8日始,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冯某某的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以冯某某的名义申领了9张信用卡,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85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088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088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6228480086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36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04117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3800********、广州农商银行账户028529630********、中国银行账户4776121018********。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开户资料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材料共7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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