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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路**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咸安区马桥镇曾铺村七组“吴皮垅”老家给其二伯送葬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燃路边茅草,继而引发山林火灾,致使马桥镇曾铺村七组和马桥镇樊塘村四组、七组部分山林被烧毁。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41.8亩,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413.3亩,被烧树种为杉树、松树;一般灌木林地14.9亩。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咸安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示意图、现场地形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二年左右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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