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42********,汉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在浦城县**镇**村**自然村自家农田内种植玉米,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农田荒草,因山风较大,火势从农田菜地蔓延至交界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火灾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经浦城县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认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8133公顷(117.2亩),全部为商品林地,其中:受害森林面积7.0467公顷(105.7亩)。受害森林蓄积量1290.1立方米,林木出材量862.2立方米,受害毛竹1839株。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次火灾赔付了赔偿金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天气证明、扣押决定书、林权证、权益转让书、森林保险定损及赔款公示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彭某丁、彭某戊、王某某、彭某己、章某某、彭某庚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家农田烧荒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年满75周岁,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青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浦城县**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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