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48********,汉族,文盲,务农,住屏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屏南县双溪镇双溪村“上寨”山场农田劳作时将烟蒂扔在路边枯草丛中,引燃枯草。其发现后立即扑火,但因火势无法控制进而引发农田上方“上寨”山场森林火灾。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屏南县双溪镇双溪村“上寨”山场过火林地面积合计97.6亩,其中受害有林地面积50.4亩,受害疏林地面积11.5亩,受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2978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投案,其抽烟时所使用的打火机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部分过火山场补植林木。经屏南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其中达到造林验收合格标准的面积9.1亩,未达到造林验收合格标准的面积53.3亩,未造林面积35.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打火机一个;
2、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屏南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屏南县双溪镇双溪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林权证明、屏南县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屏南县双溪镇双溪村“上寨”山场人工造林质量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尽注意义务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过火林地面积97.6亩,其中受灾有林地面积50.4亩、疏林地面积11.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7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对部分山场补植复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屏南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735067****。
2.涉案打火机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情况说明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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