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22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 年12月16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另案处理)到贵港市港北区**街道**村**屯“**”葬山祭拜,因疏忽大意,未做好防火措施,导致该墓地着火,继而引发周边山林火灾。经鉴定,本案失火山地的过火有林面积为6.11公顷(91.65亩),被火烧林木总株数为1986株,蓄积量为384.93立方米,出材量为261.2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检尺调查表,林木蓄积、出材量统计表;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丁、吴某乙、吴某丙、戴某甲、戴某乙、吴某戊、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森丰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邝琴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甲现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