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广丰区**,现居住广丰区**乡**村**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上饶市广丰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上午8点30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村水壶背山场的高粱地里焚烧晒干的高梁秸秆,因起风,将正在燃烧的高梁枯叶吹到距离高梁地两三米远的干枯的茅草上,茅草着火。在一旁挖地的吴某某见状,立即赶过来用弯刀砍下几根小灌木扑火。可是由于风势太大,火势顺着茅草快速向山上蔓延引燃了森林火灾。
2019年9月22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达226.321亩,其中疏林地面积194.484亩,无立木林地31.837亩。过火有林地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38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及常驻人口登记表、证明各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关于里坞弄水壶背火灾的情况说明一份,**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村村民吴某某家庭情况说明一份,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一份;2.证人潘某某、吴某甲、何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提取登记表一份,现场照片2张及过火山场平面图,起火点现场勘察平面示意图各一份,现场指认笔录一份,指认照片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明知在山场附近焚烧高粱秸秆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擅自在防火重点期内野外用火,造成了少阳乡**村水壶背山场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面积达226.321亩,其中疏林地面积194.484亩。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岳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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