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65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7********,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河东区人,原市南分公司党群工作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部**,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园**。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天津市宝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坻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出纳期间,没有严格履行出纳职责,违反了本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为原**管理处财务科工作人员胡某某(已判刑)开具天津农商银行缴纳电费转账支票过程中,未在支票上填写收款方户头,胡某某利用吴某某的工作失误,采取虚增电费支出的方式,累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2126004.06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秀明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