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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4110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号,原系****职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1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害人许某某经朋友党某某介绍认识了原***局职工的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自称其单位团购本市北郊“浩华北郡”项目,愿意将购房指标转让给许某某。同年8月28日,经被害人许某某委托,党某某在本市北大街宏府嘉汇广场与被告人吴某某签订了《团购房购房权转让协议》,后分三次将共计28.6万元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吴某某个人账户。被告人吴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团购房购房权转让协议、团购房项目介绍、收款收据、转账凭条、银行流水详单、履历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28.6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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