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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秦皇岛市**有限公司,其与被害人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份吴某某向赵某某谎称巨丰种植公司已与**部队达成食材销售配送协议,并出具部队招标文件骗取赵某某信任,后吴某某以合伙经营**部队副食品采购项目为由,让赵某某提供资金,在赵某某提供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吴某某与赵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此后至2017年2月,吴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赵某某提供伪造的销货清单和利润清单,以资金有缺口需要加大投资为由骗取赵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900320元。上述钱款已被吴某某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还。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信、个人合作协议、招标邀请函、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九二十一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叁册及补充材料拾壹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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