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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号,无固定居住场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金色家园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权利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刘某某骗称可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以支付履约保证金为由收取刘某某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吴某某将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并在刘某某发现被骗向其索回100万元履约金时逃匿。吴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登记追逃,于2019年8月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伪造的金色家园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交易流水记录、存款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金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武某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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