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县**村**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建立了**跑步爱好者微信群,将一部分参加2018年广州马拉松比赛的参赛者拉入群里。被告人吴某某随后在群中发布协议,称参赛者在缴纳人民币499元的押金后即可获得由其提供的印有其公司LOGO的跑鞋一双。同时,其在协议中谎称,在比赛后视参赛者取得的成绩情况退还押金。同年9月25日至28日,被害人温某某等53人依照协议的规定将押金人民币26447元转账至被告人吴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能提供相应的跑鞋给被害人,也未将相关押金退还被害人,而是将相关款项转出并用于其生活消费。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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