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与上海街客食品签署代理协议3年,到期后未续签。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代理资格权限的情况下,与姜某某签署代理权转让合同,骗取姜某某人民币46000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代理权合同、代理权转让合同等;
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兴伟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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