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室。工作单位:河北**有限公司,政治面貌:群众。2006年9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墨西哥**公司人员商谈胶带买卖业务,墨西哥**公司分三次向**公司转账支付32730.16美元胶带货款。资金到账后吴某某向**公司发出第一笔订单胶带,2017年8月该公司收到货后发现货箱内胶带数量与合同不符,并多次与**公司邮件联系退货、退款相关事宜。**公司以不知道原因正在查证为由对此推诿,后直接不予回复。经调取天津海关出关记录,被告人吴某某仅向受害方发出价值6375美元的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民
2020年4月1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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