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3********,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南康区**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遗漏罪行,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康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遗漏罪行,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康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因疫情防控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中介常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吴某某支付首付款15.5万元,***公司垫付剩余资金的方式获得福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持有的天猫店铺“***旗舰店”,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某的女友陈某某。因合伙人不愿意投资,吴某某出现资金缺口,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将相应资金支付给000公司。2019年9月23日至9月28日期间,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吴某某同时在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无忧平台)、“***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平台)、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网平台)等网店交易平台发布天猫店铺出售信息,通过上述平台分别与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竹某某签署了天猫店铺转让合同,为了骗取客户支付的转让款,向中介平台上传伪造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通过中介平台收到被害人陆某某支付的转让款315125元、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支付的转让款20万元、被害人竹某某支付的转让款33万元。吴某某收到被害人的转让款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天猫店铺转让给被害人,也未将相关款项退还给被害人,而是将相关款项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经陆某某多次催讨,吴某某向陆某某退还138600元。

2.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签订“**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方某某提供运营资金,吴某某负责具体运营“**家具厂”拼多多店铺,但吴某某在收到方某某转账的8万元运营资金后并未用于店铺运营,而是用于个人还债及个人花销,造成方某某损失8万元。

2019年10月23日下午,民警在南康区**街道**酒店大堂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后,吴某某逐步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过经过、人口信息、民事调解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罗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竹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署合同后,采用伪造的文书骗取被害人的款项,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且不退还相关款项,造成被害人损失7865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换押证四联。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