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赌博,于2018年10月28日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1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销售拉丝塑料颗粒的口头协议。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任某某的货款,以人民币78100元的价格从肖某某处购买31.9吨纸浆颗粒发给任某某,在收到任某某支付的拉丝塑料颗粒货款人民币113200元和订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任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家人赔偿任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达成销售拉丝塑料颗粒的口头协议。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董某某的货款,以人民币7000余元的价格从肖某某处购买约32吨纸浆颗粒发给董某某,在收到董某某支付的拉丝塑料颗粒货款人民币157990元后,将董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2020年1月6日,董某某以人民币69212元的价格将该纸浆颗粒销售给谢虎。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家人赔偿董某某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02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某某与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董某某与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任某某、石某某、董某某向吴某某的转账记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检察官助理:陈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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