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6********,汉族,高中,成都**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由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经销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公司成为**公司的经销商。依照合同规定,**公司在规定的经销服务区域内销售**奶粉(包括婴儿营养品、成人营养品和休闲营养品),补充协议书中规定,经销商**公司在销售**奶粉过程中产生的促销活动费用依据月度任务达成率确定费用核销比例进行核销(以窜货的形式销售到合同规定经销区域以外市场的**奶粉产品不享受任何促销活动费用补贴)。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虚构促销活动结案报表,向**公司虚报促销活动结案费。经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律师事务所以内信通鉴字[2019]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2017 年10 月至2018 年11 月,**公司向**公司虚报成人粉和婴儿粉结案费合计: 798907.99 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凌晨6时许主动到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九里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都**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司结案费798907.99 元。成都**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属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成都**有限公司已注销,被告人吴某某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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