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9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2015年7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酒店茶座,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拆除协议》,将其承接的**村的拆除工程交给做,并收取被害人20万工程保证金。被害人在不能按约定进场施工情形下,向吴某某追要保证金,吴归还10万后逃匿。
2、2013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可将其承接的**村的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孙某某做。同年4月22日,吴某某是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孙某某委托的朋友王某甲签订**村的《拆除协议》,并收取王某甲转款10万元作为保证金,之后逃匿。
3、2013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在**学院(**研究院)有土方工程,并出示**公司“进场施工令”和**研究院“进场施工令”,后于5月31日二人在本市莲湖公园门口茶秀签订“土方施工协议书”,约定6月15日进场施工,被告人收取保证金60万元。之后,吴某某手机关机、下落不明,合同至今无法履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拆除协议、转款凭证、收据、证明等书证材料;3.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以虚构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合同,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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