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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05年12月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院本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6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所捡拾伍某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号,并使用该身份证等信息,在徐州市贾汪区邮政储蓄银行老矿营业所办理“绿卡通”银行卡一张。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伍某某身份信息申请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人民币19830元,截至案发,该账户仍有人民币11492元尚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个人征信报告、伍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绿卡通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等书证;

2. 被害人伍某某等陈述;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合同诈骗

2017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冒用“伍某某”名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投资轿车型蒸汽洗车设备等广告。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伍某某”名义,与任某某签订第一份合同,由任某某投资25000元用于购买轿车型蒸汽洗车设备一套,约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经营,并按月向任某某支付租金,其中,租金第一个月为2400元,后逐月增加100元,直至每个月3000元不再递增,两年到期后可以选择续约或者不续约,如不续约,则被告人吴某某以19000元的价格予以回购。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式,与任某某订立第二份合同,后任某某转账100000元用于投资四套轿车型蒸汽洗车设备。

在任某某订立第二份合同后,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合同内容无法继续履行,遂以“伍某某”名义,继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广告,进行夸大经营规模等虚假宣传,诱导其他人员进行投资。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与任某某订立第三份合同,由任某某投资100000元用于购买四套设备。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共计向任某某支付租金36000余元。2018年4月2日、5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与魏某某订立两份合同,后魏某某两次共计转账56000元用于投资两套洗车设备,合同约定租金第一个月为1500元,后逐月增加300元,直至每个月3000元不再递增,两年到期后可以选择续约或者不续约,如不续约,被告人吴某某以22000元的价格予以回购,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共向魏某某支付租金1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除了部分用于支付租金及购买部分设备外,其余均用于购买彩票等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合作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营业执照、车辆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耿某某、岳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任某某、魏某某等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吴某某违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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