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警大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横**号之**。201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26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任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下称**中队)中队长期间,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该中队查处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等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酒驾处理、事故处理及车辆放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16次非法收受陈某甲、许某甲、吴某甲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 年12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陈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陈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1500 元。
2、2015 年7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许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中队民警吴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甲提供帮助,放行许某甲被暂扣的小货车,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甲给予的现金800 元。
3、2015 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蔡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蔡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某甲提供帮助,放行蔡某甲被暂扣的车辆,并在办公室收受蔡某乙给予的现金1000 元。
4、2016 年3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辜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辜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辜某甲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辜某乙给予的现金2000 元。
5、2016 年5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吴某甲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肖某甲(另案处理)和承办该案的**中队民警成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在知道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已抽血送至潮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侦*大队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后,仍联系潮州市局刑侦*大队长蔡某丙(另案处理)请求帮忙降低吴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通过蔡某丙的帮忙,使吴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降低为72.24mg/lOOml。在该过程中,吴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的妻子吴某丙(另案处理)通过肖某甲给予的现金30000元。事后,被告人吴某某从收受的30000 元中拿了6000 元给成某甲,并为感谢蔡某丙在处理吴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一事上的帮忙,拿了6000 元送给蔡某丙。
6、2016 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处理林某甲的两辆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章行为的过程中,接受林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甲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甲给予的现金1500 元。
7、2016 年7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许某乙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陈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乙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乙的胞弟许某丙通过陈某乙给予的现金1500 元。
8、2017 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林某乙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爱林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乙提供帮助,放行林某乙被暂扣的车辆,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丙给予的现金2000 元。
9、2017 年1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戴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陈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戴某甲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戴某甲的家属通过陈某丙给予的现金3000 元。
10、2017 年2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田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陈某丁和田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田某甲提供帮助,使田某甲被暂扣的车辆于当晚放行,后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乙通过陈某丁给予的现金1000 元。
11、2017 年4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处理廖某甲的一辆无牌照小货车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过程中,接受廖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甲提供帮助,使该无牌照小货车于当天放行,后在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给予的现金1200 元。
12、2017 年6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蔡某丁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承办该案的**中队副队长杨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某丁提供帮助,放行蔡某丁被暂扣的车辆,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丁通过杨某乙及杨某甲给予的现金2000元。
13、2017 年7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孙某甲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林某丁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宗事故的双方提供帮助,撤销该宗交通事故的警情,由双方私了,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丁给予的现金1500 元。
14、2017 年9 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理陈某戊(已死亡)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接受郑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戊提供帮助,当天放行陈某戊被暂扣的摩托车,并其办公室收受郑某甲给予的现金1200 元。
15、2018 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处理杨某丙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过程中,接受杨某丁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丙提供帮助,放行杨某丙被暂扣的摩托车,并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丙通过杨某丁给予的现金600 元。
16、2019 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处理杨某戊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过程中,接受杨某己和杨某戊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戊提供帮助,当天放行杨某戊被暂扣的车辆,并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戊通过杨某己给予的现金1200 元。
二、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任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警大队**中队长期间,在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查处陈某己酒后驾车案的过程中,利用其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潮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蔡某丙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己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验数值,使陈某己未被依法追究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并非法收受陈某己给予的现金30000元。事后,被告人吴某某为感谢蔡某丙在处理陈某己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一事上的帮忙,拿了10000 元送给蔡某丙。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共受贿作案17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000元。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家属向潮安区纪委监委退缴60000元,**中队民警成某甲向潮安区纪委监委退缴60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中队办公室被监察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以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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