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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受贿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台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路桥区监察委员会对吴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本案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路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处**、**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承接、工程变更审批、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4784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1月,陈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设计研究院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吴某某人民币35万元并专门开设了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供吴某某使用。吴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将该笔钱以月利率1.2%借给王某某并收取利息共计人民币92400元。2012年12月吴某某将王某某归还的35万元本金及12600利息转入陈某某为其开设的方正证券账户用于炒股(该证券账户一直由吴某某实际控制使用)。2019年5月,吴某某因担心被组织调查,遂将该股票账户(总资产162.877112万元)及工商银行账户归还至陈某某。

2)2012年3月,陈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浙江**研究院设计费支付、设计业务协调等方面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吴某某将该笔款项转入妻子娄某甲名下的方正证券账户用于炒股。

3)2012年1月,台州市**工程承包人李某某为感谢时任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处**的被告人吴某某在工程承接上给予帮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吴某某人民币2.3万元。

4)2012年11月,台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为感谢时任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处**的吴某某在台州市**路等工程投标、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路桥**城尼康相机专卖店送给吴某某尼康D800相机一个(价值人民币14333元)、尼康24-70MM 1:2.8G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11333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将涉案相机及镜头上交组织。

5)2012年11月,赵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台州**工程监理项目投标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椒江区**小区门口送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6)2013年2月,赵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台州**工程监理项目投标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椒江区**小区门口送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7)2013年12月,高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自己承建的台州**路**桥工程单变更审批、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椒江区**小区门口送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8)2015年年中,高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自己承建的台州**路**桥工程单变更审批、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椒江区**小区门口送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担心被组织调查,遂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退还至高某某。

9)2014年5月9日,台州市**工程实际施工总承包股东郑某某、潘某某为感谢时任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处**的被告人吴某某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郑某某等人开发的台州市**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7318万元)以54.12万元售予吴某某(公司开票价为62.1593万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妻子娄某甲的名义正式与台州市**有限公司签订**名府**室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4 月19日,上述房产转由吴某某妻弟娄某乙代持。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调查机关带至台州市留置点路桥分点。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26及27日,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向路桥区监察委员会退赃88.89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尼康D800相机1个(价值人民币14333元)、尼康24-70MM 1:2.8G镜头1个(价值人民币11333元);

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吴某某的履历表、劳动合同、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文件、台州市**甲委员会文件 、台州**区(台州**委员会文件、台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台开投【2018】47号、台国资【2018】205号、台州**区党工委会议、台州市**开发管理委员会文件台绿开字【2003】1号、台州市*乙委员会文件台编【2003】5号、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台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冯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尾号为在台州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以及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明细、陈某某的方正证券账户明细及证券账户信息、娄某甲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陈某某的银行开户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陈某某、冯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等人在台州银行的卡户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王某某在泰隆银行的账户信息、娄某甲的方正证券开立申请表及证券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等、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1】30号文件、关于台州**园**园景观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台州市**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台绿建委【2013】21号文件 、税务发票及**公司资金拨付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赵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赵某某的杭州银行账号在台州银行的取款凭证记录、**公司的营业执照、赵某某的监理证、买卖协议书、交款凭单、商品房销售结算清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文件、**公司资金拨付单及相关票据、扣留查封涉案财物登记表 、路价认【202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路价认【2020】46号)价格鉴定意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及基本情况、施工合同文件、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及基本情况、协议书及专用条款、取款交易凭证、户籍证明、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变更单、工程建设结算统一发票、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征地、拆迁、工程审批单、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银行开户申请书、身份信息、存款凭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发票、**有限供公司股东分房统计表、**名府销控表 、台州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记账凭证、台州市**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发票、房地产买卖合同 、不动产销售发票、房产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工程联系单、建筑统一发票以及吴某某审批的费用结算单、退赃电子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郑某某、娄某甲娄某乙、丁某某等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庆彬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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