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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受贿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柘荣县**局中队长,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号**栋**梯**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柘荣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拘留,7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林某甲请托何某甲帮助打听其妹妹林某乙有否被柘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何某甲到柘荣县公安局被告人吴某某的办公室,将林某甲转账给他的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交给吴某某,并将林某甲请托事项告诉吴某某。吴某某即以办案需要为由让其他民警查看相关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何某甲,何某甲随后转告了林某甲。林某甲又要求了解其本人有否被立案侦查,吴某某查询后,告知何某甲查询结果。

2020年1月9日,杨某某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其妻子钟某某请林某甲帮助了解杨某某案件情况。林某甲请托何某甲,何某甲向被告人吴某某询问案件情况。吴某某打探案件情况后告知何某甲。钟某某获悉后欲为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交给林某甲3万元现金用于打点关系。2020年1月16日,何某甲联系吴某某后,在吴某某车上何某甲向吴某某提出让其打点关系帮助杨某某取保候审,并将1万元交给吴某某。1月17日,钟某某委托林某甲将一封信转交杨某某,林某甲通过何某甲将信件转交给吴某某。次日下午,吴某某将信件内容电话告知柘荣县看守所民警王某某,王某某随后将信件内容告诉杨某某。2020年1月17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联系经办杨某某案件的城关派出所、法制大队民警,询问为杨某某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后通过何某甲转告钟某某。2月3日,钟某某到柘荣将35万元现金交给林某甲用于打点杨某某取保候审的费用。林某甲联系何某甲,当日下午,何某甲将其中10万元现金送到吴某某家中,并告诉吴某某钱是杨某某家属为杨某某取保候审所出费用。2月7日,柘荣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受贿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次日上午,将10万元退还给何某甲。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向柘荣县公安局负责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中共柘荣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柘荣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柘荣县监察委提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账单详情、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信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林某甲、钟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魏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孔某某、何某乙、林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柘荣县监察委员会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星辉

                                检察官助理:易  群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柘荣县**镇**路**号**栋**梯**室,联系电话1370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扣押赃款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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