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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大学本科,原广东省渔政总队**大队**长兼党支部书记,住雷州市**大道**栋**房。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9月18日被雷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1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退回雷州市监察委员会补充查,雷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 月至2018年9 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任广东省渔政总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非法收受他人14笔共计13.1万元人民币及香烟、海鲜等礼品若干,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 收受程某某2 万元现金

程某某系雷州**镇人,在徐闻**租赁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7年休渔期某一天,**渔政中队中队长王某某带队在徐闻县海域交叉执法中查扣程某某两艘违法沙船并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为了能够通过吴某某了解到2 艘沙船的处罚情况,且让吴某某出面帮助尽快放行,程某某通过他人宴请吴某某到雷州市迎宾馆一起吃晚饭。饭后,程某某跟吴某某说希望能关照处理被查扣的2 艘沙船,并将事先准备好的2 万元现金塞给吴某某。

( 二)收受豪某某0.5万元现金和礼品

豪某某系雷州**人,在雷州市**经营鱼排生意和收购海产品。2017年10月份,**渔政中队查扣了 2艘遂溪籍无证非法捕捞的渔船。这2艘船的船主找到豪某某,让其帮忙找渔政部门相关人员处理并答应以后将他们捕捞的渔获物都卖给豪某某,豪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10月份的某天,豪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表示其经营的2艘渔船被**渔政中队查扣,想让吴某某帮忙尽快从轻处理,吴某某答应帮忙处理豪某某被扣渔船。接着,吴某某便打电话给**渔政中队**长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尽快处理被查扣的两艘渔船,杨某某同意。杨某某就对被扣押的两艘渔船共作出3万元的罚款决定并提前放行。约一个星期后,为了感谢吴某某帮忙处理这两艘渔船,豪某某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及一箱海鲜。

( 三)收受洪某某2万元现金和礼品

2017年4 月,洪某某与吴某某在某次饭局上认识。2017年5月份(休渔期)的某一天,洪某某的朋友一辆运输花甲螺的小货车被雷州市**边防派出所查扣,后交**渔政中队处理。洪某某便打电话给吴某某请求帮忙对这辆运输花甲螺小货车放行,吴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某打电话给**渔政中队**长王某某要求放行这辆小货车。当天中午,王某某不作出处理就将这辆运输花甲螺小货车放行。为了感谢吴某某帮忙处理朋友的螺车之事,2017年端午节前夕,洪某某送给吴某某1万元现金及一箱粽子。2017年6、7月份(休渔期)的某一天,洪某某的朋友一艘非法捕螺船被**渔政中队查扣,洪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请求帮忙处理。吴某某打电话给**渔政中队**长徐某某尽快处理洪某某朋友的螺船,徐某某随则对该船作出4.5万元处罚决定并放行。为了感谢吴某某的关照,2017年中秋节前夕,洪某某送给吴某某1万元现金及一盒月饼。

(四)收受胡某某1万元现金

胡某某为了经营两艘渔船而得到吴某某照顾,2016年休渔期前某一天,胡某某委托渔政大队邓某某帮其送给吴某某1万元现金。邓某某将胡某某希望在休渔期不要查处其渔船或者若被渔政大队查扣到能够从轻处理意思转告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同意。吴某某因不想让邓某某知道胡某某送礼给他的事情,就没有收下这1万元,并以**渔政大队已欠雷州市**大酒店2万多元为由,交待邓某某将胡某某送的这1万元用于支付渔政大队拖欠**大酒店的欠款。

( 五)收受黄某某0.5万元现金和礼品

2015年下半年,黄某某以他人公司的名义承担了企水港航道疏浚工程。该公司疏浚船在企水航道疏浚工程中,被**和**中队以合同范围外违规施工查扣了疏浚船。黄某某为了解决事,多次到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找相关领导,但都没有得到解决。在2016年上半年的某一天,黄某某宴请吴某某。席间,黄某某向吴某某提起其承包企水港航道疏浚工程中疏浚船被**渔政**队和**渔政**队查扣,希望吴某某在处理放船时能帮助他,吴某某表示支持。饭后,黄某某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和一盒茶叶。之后,黄某某被扣押的疏浚船提前处理并放行。

( 六)收受黄某甲0.5万元现金和礼品

2016年休渔期间,雷州渔政大队**中队在附近海域查获了一艘非法捕捞的螺船,该船船主是黄某乙,实际共同经营人是黄某甲和黄某乙。为了得到雷州渔政大队尽快从轻处理,黄某甲打电话给吴某某让其帮忙处理,吴某某表示同意后就给**渔政**队黄某丙**队长要求尽快处理黄某甲的螺船。之后,**渔政**队对被扣押的黄某甲螺船处于罚款3万元并提前放行。为了感谢吴某某帮忙,2016年中秋节前夕,黄某甲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及一箱鱼虾。

( 七)收受黄某丁0.6万元现金和礼品

黄某丁系雷州**镇人,在雷州经营虾饲料生意。2018年年初某一天,黄某丁朋友经营的2 艘渔船被**渔政**队查扣。为了得到吴某某关照,2018年春节前夕,黄某丁宴请吴某某。饭后,黄某丁送给吴某某0.6万元现金及一箱马鲛鱼。之后,吴某某给**渔政中队负责人胡某甲打电话让其尽快处理。之后,黄某丁朋友的渔船就被放行。

(八)收受林某某(林某某)1 万元现金

2016年休渔期间,雷州渔政大队在东里附近海域查获了一艘非法捕捞的螺船,该船船长是陈某某,实际经营人是林某某。为了得到雷州渔政大队尽快从轻处理,林某某和其朋友某某哥到渔政大队接受处理,某某哥到吴某某办公室请其尽快酌情处理林某某的螺船,吴某某答复某某哥违法渔船最少要扣押十天, 但可以帮林某某提前处理。扣押几天后,雷州渔政大队对林某某的螺船作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罚款5 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提前放行。半个月后的某一天,为了感谢吴某某,某某哥和林某某宴请到雷州市中国园酒店吃饭。饭后,林某某在包间内将装有1 万元现金的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吴某某口袋里面并表示感谢,吴某某收下后就离开了。

(九)收受卢某某0.5万元现金

卢某某系雷州**镇人,经营雷州市**镇**酒店,且2017年开始,雇佣陈某甲、庄某某等人渔船从事捕捞作业。2017年休渔期前,卢某某雇佣陈某甲的螺船在企水海域非法捕捞时被**渔政**队查扣,**渔政**队做出0.5万元的罚款决定。卢某某缴纳罚款后,为了以后经营捕螺渔船能够得到吴某某的帮助,2017年休渔期的某一天晚上,卢某某在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附近的球馆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吴某某收下后离开。2018年3 月份,卢某某雇佣庄某某、龙某某和邓某某的3 艘三无渔船被**渔政中队查扣,卢某某为此事打电话给吴某某,让其出面帮忙处理。

( 十)收受杨某某(杨某某)2 万元现金

杨某某系雷州**人, 雇佣福建渔船从事捕捞作业。2017年休渔期间,雷州渔政大队**中队在附近海域查获了一艘非法捕捞的螺船。为了得到雷州渔政大队尽快从轻处理,2017年休渔期的某一天晚上,杨某某与吴某某相约在雷州市烈士陵园见面,见面后,杨某某希望吴某某出面讲情尽快处理,杨某某从包里面拿出2万元现金送给吴某某。吴某某收下2万元后,当场答应帮杨某某处理其被扣螺船。之后第三天,吴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并叫徐某某尽快处罚杨某某的螺船并给予提前放行。徐某某按照吴某某意思安排中队办案人员提前对杨某某被扣押的螺船作出4.5 万元的罚款决定并给予提前放行。

( 十一)收受邓某甲0.5万元现金

邓某甲系雷州渔政大队工作人员邓某乙的父亲。2018年春节后邓某乙从**渔政中队调回雷州渔政大队**股工作。在此过程中,在一次雷州渔政大队班子会上吴某某提出邓某乙从**中队调任**股工作,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班子讨论通过。为感谢吴某某在邓某乙工作调动中提供帮助,并希望吴某某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关照邓某乙,于2018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在吴某某家邓某甲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及一些水果。

( 十二)收受李某某0.5万元现金

李某某是雷州市**镇人,经营水上勾机生意。2015年底市政府决定对流沙港非法养殖设施进行清理,由市海洋与业局和渔政大队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局决定租用李某某和谢某某的水上勾机,并由渔政大队分别与其二人签订项目合同,李某某施工时间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6日共28天,合同上还租用李某某的一艘铁壳运输船,在清障工程结束后渔政大队与其结算款为140080元。为感谢吴某某给予帮助,在吴某某办公室李某某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

( 十三)收受谢某某0.5万元现金

谢某某麻章区太平镇人,经营水上勾机生意。2015年底市政府决定对流沙港非法养殖设施进行清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渔政大队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局决定租用李某某和谢某某的水上勾机,并由渔政大队分别于与其二人签订项目合同,谢某某施工:时间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7日共29天, 在清障工程结束后渔政大队与其结算款122600元。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为感谢吴某某给予帮助,在吴某某办公室谢某某送给吴某某0.5万元现金。

(十四)收受梁某某1万元现金

梁某某是雷州市**镇**村人,2015年6月份约吴某某大队长出来吃饭,并向吴某某大队长表达想回雷州经营螺船,若出现螺船被查扣,想让他出面帮忙处理,吴某某大队长就说等遇到问题再讲,于是梁某某饭后送吴某某大队长回他住宅楼下给了1万元及两盒茶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全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行政处罚卷宗等书证;2.程某某等14证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程某某等14人人民币共计13.1万元及一些礼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骋腾

2019年1月2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由雷州市监察委员会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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