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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住江苏省盐城市**新区新河**新村**区**幢**室。2007年4月20日殴打他人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已起诉)从个人放高利贷开始,先后招揽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已起诉)、周某某(已起诉)、程某某(已起诉)等社会闲散人员违法放贷,并逐步形成了以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等人在盐城市区范围内,以非法经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暴力或软暴力为手段,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3月,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组织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人首次共同对被害人熊某甲甲采用肆意认定欠款数额、扣押车辆要挟、聚众造势等方式敲诈获得熊某甲及其父亲熊某甲乙人民币20500元。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标志着以同案关系人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程某某为骨干成员,同案关系人陈某甲某(已起诉)、卞某某(已起诉)等人为普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周某某、刘某某又先后将柏某甲甲(已起诉)、智某某(已起诉)、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发展为组织成员。徐某某某又专门购买轿车、砍刀、红缨枪、喷漆罐等工具,供组织成员在实施各项违法犯罪活动时使用。

为使该组织具有合法身份,2017年9月1日,以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为组织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同案关系人侍某某(已起诉)等人进行合作,并将同案关系人侍某某经营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该组织的据点,同时将重组后**房产的主营业务由房产中介转变为以“零钱贷”、“空放”等为主的小额借贷业务,并设立业务部、市场部、会计部和催收部,先后将原组织成员刘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及同案关系人蒋某某(已起诉)等人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形成了以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为骨干成员,同案关系人蒋某某、陆某某(已起诉)为积极参加者,同案关系人李某某、柏某甲、智某某、韦某某(已起诉)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将**房产公司先后更名为******公司、**公司。

该组织纪律明确。包括要求所有成员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佩戴工作牌,除了家访和出去催债、私事出去必须请假;不准私自放钱,借款人打借条的时候不能有第三人在场;组织成员手机24小时不能关机,不能静音,电话一打就到,保证随时听候调遣;要债过程中,要全程请示汇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遇到警察登记报虚假姓名、虚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说背不上;如喷漆被发现,“在派出所死也不承认”等等。

该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打高条”、“零钱贷”、“空放”的方式非法发放高利贷,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逼债牟取暴利。所得收益用于购置轿车、砍刀、红缨枪、喷漆罐等作案工具;用于该组织租赁房屋开办公司;用于为该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成;用于为同案关系人侍某某、陆某某等组织成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期间的生活费用等等,上述行为充分起到了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

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明显。以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给相关被害人和有关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相关被害人及群众慑于该组织势力威胁,在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有三四十名被害人精神受到其打击、身心受到其摧残、经济受到损失;有的被害人被迫卖掉自己的房子,有的被害人被逼外出打工,转换工作单位,有的被害人被迫转让经营的商店。该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在盐城市区范围内造成了重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犯罪29起,违法行为1起,非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参加徐某某某、侍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抢劫1起,犯罪所得119758元,敲诈勒索3起,犯罪所得121069元、未遂3000元,寻衅滋事2起,犯罪所得12560元,其他违法行为1起, 违法所得15640元。

一、抢劫

2017年9月至11月,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同案关系人李某某在**房产以“零钱贷”借款15000元,出具3万元虚高借条,实得11500元,还款14038元;通过李某某在同案关系人杨某某(已起诉)、陈某甲甲等人开的**金服公司以“零钱贷”借款15000元,出具3万元虚高借条,实得11500元,还款11700元;在**房产向刘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借款2万元,出具6万元虚高借条,实得13500元,还款6400元;通过李某某在熊某丙处借款1万元,出具2万元虚高借条,实得6000元,还款3120元。

2017年12月30日,徐某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强行将陈某甲带至**公司,采取殴打陈某甲,指使同案关系人刘某某、蒋某某用刀恐吓陈某甲、扣押陈某甲车辆,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跟着陈某甲外出借款,以限制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人身自由的手段勒索财物。同案关系人侍某某紧盯陈某乙要账,同案关系人陆某某按侍某某要求将借条、协议拿到**公司,同案关系人杨某某在陈某甲被殴打时胁迫陈某甲还钱。徐某某某等人在当天及2018年1月2日,分别取得被害人陈某甲家人支付的人民币6万元、67000元,合计127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某等人犯罪所得119758元。

二、敲诈勒索

1.2017年9月、10月,被害人杜某甲先后两次向**房产分别借款1万元,实得借款金额分别为7300元、7000元,先后还款7800元、2万元。2017年11月左右,被害人杜某甲第三次向**房产借款4万元,实得28700元,出具4万元、12万元虚高借条各一张,累计还款40519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对杜某甲家访。后因杜某甲未能按期还款,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持借条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杜某甲还钱,期间智某某殴打杜某甲。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等人向杜某甲及其弟弟杜某乙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某等人犯罪所得65319元。

2.2017年9月29日及11月24日,被害人柏某甲通过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向**房产两次共借款2万元,出具4万元的虚高借条,实得6400元,累计还款15150元。2018年1月,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现柏某甲在**公司借款,遂以柏某甲在外借款系违约为由,殴打柏某甲,拿走柏某甲出具给**公司的2万元借条并将其带回**房产。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柏某甲甲等人用聚众造势、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逼迫柏某甲签订用拖拉机做抵押的还款协议后,刘某某、蒋某某、柏某甲甲三人又至柏某甲家以6万元借条逼迫柏某甲父亲柏某乙答应还款2万元,并让柏某乙出具2万元借条。随后徐某某某、侍某某又多次组织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柏某甲甲、智某某、韦某某等人至柏某甲家以言语威胁、滋扰、聚众造势、喷漆等方式向柏某甲索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某等人犯罪所得13750元,未遂3000元。

3.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王某甲向**房产借款11500元,出具3万元虚高借条。被害人王某甲用该笔借款向他人赎回轿车后,随即通过刘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李某某、刘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等人借款15000元,出具3万元虚高借条,实得10500元,刘某某索得2000元好处费。2017年10月26日下午,在**房产为王某甲办理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同案关系人刘某某用凶器威胁王某甲出具7万元虚高借条。当晚,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侍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至王某甲家以聚众造势、欺骗、言语威胁、限制王某甲自由等方式逼迫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答应还款7万元。次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至王某甲家索得6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等人犯罪所得42000元。

三、寻衅滋事

1.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葛某某通过同案关系人侍某某向**房产借款2万元,出具4万元虚高借条,实得13000元。因葛某某未按期还款,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吴某某、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蒋某某、陆某某等人至葛某某家以软暴力方式逼迫葛某某还款。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等人犯罪所得12560元:

2017年10月,刘某某、蒋某某等人至葛某某家门外用喇叭循环播放“葛某某欠债还钱”,并向葛某某妻子陈某丙要钱。

2017年11月,刘某某、蒋某某、陆某某等人至葛某某家门外用喇叭循环播放“葛某某欠债还钱”,并向陈某丙要钱。

2017年12月20日,周某某将葛某某骗至**房产楼下,蒋某某及周某某将葛某某带至业务室,被告人吴某某与侍某某、蒋某某等人以限制葛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葛某某还款3320元。

2017年12月份,刘某某、周某某与智某某至葛某某家用喇叭播放“欠债还钱”。

2018年年前,徐某某某、侍某某、刘某某与智某某至葛某某家以言语威胁、破坏财物的方式向陈某丙要钱。

2018年2月14日临近春节,被告人吴某某与侍某某、周某某等人至葛某某家催债。

2.2017年10月中旬,被害人孟某甲向同案关系人侍某某以“零钱贷”方式借款1万元,出具2万元虚高借条,实得7200元,合计还款4680元。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到孟某甲家家访。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等人以喷漆、聚众造势、言语恐吓等方式多次向孟某甲索债:

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侍某某、陆某某等人到孟某甲家中催债并喷漆。事后孟某甲要求徐某某某等人清除家中墙上的漆,徐某某某未同意。

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柏某甲甲和智某某与孟某甲等人在盐城**加油站见面,柏某甲要求孟某甲还11000元,周某某强拉孟某甲要带其至**房产,被孟某甲亲戚拦下。

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安排人员再次向孟某甲催债,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周某某、柏某甲甲与韦某某等人到孟某甲家威胁孟某甲父亲孟某乙还钱。

四、其他违法情形

2017年10月、12月,被害人徐某某甲向**房产两次借款共计3万元,出具6万元虚高借条,实得19400元,共计还款35040元。被告人吴某某对徐某某甲家访。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违法所得15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车辆定位器、喇叭、棒球棍、喷漆罐、手表、项链、轿车、手机、电脑等物证;

2.部分借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封某、陈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杜某甲、柏某甲等人的陈述;

5.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某、侍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相关证人、被害人等辨认笔录;

8.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喷漆、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生  

2019年1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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