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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吴某甲章,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5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吴某甲章驾驶苏EP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柯某某华墅乡龙泉头村沿江公路路口横停,经群众报警,于当日22时9分许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吴某甲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衢州市**;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叶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兵、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章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乙

检察官助理:汤某某

2021年1月21

                                      (院印)

附:被告人吴某甲章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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