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1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在信宜市朱砂镇旺沙旺沙街吃饭时饮了三杯白酒。14时30分左右,吴某某驾驶粤KYD****小型轿车由旺沙街往罗林方向行驶,15时50分左右回到旺沙十字街,在倒车时碰撞到正在行走的赖某某。吴某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后对事故进行处理,工作中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民警带吴某某到信宜市旺沙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69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9******。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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