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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5********,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镇期**村委**期**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15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蒙某市**路**路路口时,被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22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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