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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GN****号小型轿车从扎鲁特旗**镇**村由北向南行驶至扎鲁特旗**镇**村南侧玉米地,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无驾驶证件查询结果证明、车辆信息、途经道路照片;

2.证人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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