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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4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1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V号小型轿车从华池县工商银行出发,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池县老车站附近处时,被华池县交警大队悦乐中队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7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0/100mg,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对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君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诉讼卷1册15页,证据卷1册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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