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酒店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志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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