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途径金寨县桃岭乡东冲村三合小街,与付启华发生冲突,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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