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尤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住尤某某**镇**号楼**室(户籍地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9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和同事吴某乙、林某某在尤某某**镇**村“**园”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当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无驾驶资格独自驾驶尤临时D****二轮摩托车从“**园”出发,欲返回尤某某**镇家中,行经大梅线**村**山庄路段时酒劲上头摔倒,后被执勤民警查获。2018年12月9日22时28分,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尤某某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28.47mg/100ml。
2018年12月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仪结果、照片、检定证书、现场调查记录书证;2.证人吴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仁波
检察员:黄建耀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59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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