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4********,满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园**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超出驾驶证核对的准驾驶型范围)达到报废标准的黑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派出所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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