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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高层**单元**室。因赌博,于2013年6月4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35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7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与2019年6月6日为同一罚款,罚款已于2019年6月12日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黑K3***9的白色非营运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路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88.0 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75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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