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21时许,驾驶辽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铁西区兴盛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方台路交通岗南侧约150米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吴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鉴别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民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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