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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轿车,沿鞍山市高新区樱山路行驶至鞍千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送至鞍山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样及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郭晓宇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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