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陕A****0白色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新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鉴定,吴某某血醇浓度为1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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