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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营销中心外,从后门未关的窗户攀爬入内寻找财物行窃,寻至该中心二楼时发现**室门未锁,遂推门入内,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在电脑桌柜子第二层抽屉内的微软笔记本电脑一台、键盘一个及触控笔一把盗走,藏匿在其位于本市**小区**号四楼前间住所床铺底下打算自用。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420元。

同年4月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吴某某住所抓获被告人,并根据其供述在其住所床底下查获被盗的电脑、键盘及触控笔,于次日已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谭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脑、键盘及触控笔的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的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谭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鼎价认定【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建华辨认笔录;

7.被害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已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957****;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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