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龙山街道玉塘村饮酒后,无证驾驶闽A2****两轮摩托车往玉屏街道侨中方向行驶,途经华侨电影院、一拂街,行驶至玉屏街道产塘街路段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68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燃油车的相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现场调研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傅冬凌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
2.卷宗材料2册共计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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