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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8〕9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小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0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鳌峰大桥中段以南位置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性质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检测样本提取记录;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小区**座**。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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