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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盖德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楼**单元**楼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动机号已锈蚀不清)从德化县龙浔镇汇都超市对面双贸楼出发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德化县浔中镇诗泰街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2.10mg/100ml。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身份证明、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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