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8********,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租用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登封市区沿菜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书院河路时,撞击路边花坛树木,致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轿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32ml/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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