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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组,住娄底市****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吴某甲家(涟源市润中小区)吃晚饭过程中,用一次性杯子饮用一杯老窖醇香白酒,而后吴某某驾驶一台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润中小区出发开往涟源市汽车站。21时30分许,吴某某驾车途经涟源市中医院门口地段时,被涟源市交警大队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97mg/100ml,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81mg/ml。

2020年4月7日,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血样登记、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测仪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可能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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