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沿S201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岳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72.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6月4日
附: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05****.
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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