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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巷**号。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安化县东坪镇从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坪电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20时许名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安化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检察官助理:钟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587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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