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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某某**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检察机关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持C1型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径娄底市娄某某乐坪大道与福星路交叉路口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7.21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抽血检验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78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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