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8********,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凤凰县**镇**村家中独自喝约半斤42度沱牌白酒后,便驾驶车牌号为湘******红色男士两辆摩托车从**镇**村**组驶往凤凰县**镇,同日16时15分,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镇**公园路段被民警查获。
2019年12月13日,经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216mg/100ml。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镇**公园路段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004号鉴定意见书壹份;4、视频资料:视频监控光盘贰张;5、其他证据: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1.12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9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拾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视频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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