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1时15分许,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鄂D****6的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熊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此,吴某某在避让过程中自行摔倒时头部与熊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悬挂号牌为鄂D****6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某已被送医院救治。民警在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调查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因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某正在进行头部手术,遂要求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吴某某提取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被告人采集血样照片、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照片、两轮电动车接触部位照片、血迹明细照片、二轮摩托车号牌照片、二轮电动车号牌照片、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照片、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材料、湖北省荆州市110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3.证人熊某某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7.被告人吴某某讯问视频、现场视频、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3531****。
2.案卷证据材料1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